近二十年来,中国的雕塑事业随着中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而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遭遇了一些尴尬。由于雕塑家们法律意识淡漠,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以在城市雕塑和大型公共艺术项目的运作过程中,在艺术市场的运行之中,经常受到不法侵害。本雕塑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雕塑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并征求法律专家的认可,经办公会研究决定公之于众,供广大雕塑家及与相关人员在现实的工作中予以参考。
一、 著作权的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包含以下内容:
(一)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二)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
(四)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关于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三、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美术、摄影作品属于本法保护的范围。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地说,在没有作者授权、转让的情况下,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者本人。
四、雕塑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及保护措施
(一)一般情况(独立创作)
在一般情况下,雕塑作品的著作权的认定以公开发表(公开发行的报刊、正式出版的图书)的纪录文献为准,或以展览、评比等组织机构颁发的《参展证书》或《获奖证书》为准。雕塑家们应妥善收集、保管好与作品有关的文献,这些文献可以证明雕塑家的合法权益的存在。
(二)合作情况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者。
在不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前提之下,著作权是否可以分割要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合作者自行协商。
(三)职务创作情况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外,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不属于作者。
雕塑家在接受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创作,是否享有著作权,要根据任务的性质,视法律法规与合同的约定情况而定。
(四)委托创作情况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城市雕塑和大型公共艺术工程项目中,许多雕塑家愿意接受并得到甲方的委托进行创作。委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设计委托,一种是设计与施工委托。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那么著作权就归属雕塑家。如果有约定,那么就归属约定的那一方。所以,雕塑家在接受委托时,应该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要力争自己享有著作权;
二是要在甲方认可自己的初步设计方案(手绘稿、电脑设计稿等平面设计方案,包括立体小稿及其图片)时,争取让甲方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文件;
三是要敦促甲方尽快将确认结果公之于众。自二次创作之前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将公共艺术的话语权交还给公众,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避免作品建成后留有缺憾。雕塑家应该注意收集相关活动的报刊文献。这些文献不仅可以证明雕塑家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中途被偷梁换柱的事件发生,给自己造成损害。社会舆论的支持对雕塑家来说,相当重要。
四是要认真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明确法律授予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哪些部分可以转让,哪些不可以转让,并要约定好使用的具体范围。
(五)招标创作情况
根据雕塑艺术创作的特殊规律,大型城市雕塑或公共艺术项目,应该是由艺术家完成平面或立体的创意设计,得到招标甲方的认可后,由该艺术家进行深化创作,然后进入放大施工阶段,最后落成作品(艺术家与招标甲方就著作权转让签署相关协议除外)。必须声明的是,原设计方案和后期的放大施工因为存在二次创作的问题,所以具有不可分割性。委托创作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政府和一些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大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这本来是件公开、公平、公正的好事情,但是如果处理不当,雕塑家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受到不法侵害。这样的案例时有发生。雕塑家在参与招标的过程中,应该规避风险,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要认真阅读甲方的招标文件,清除了解招标文件中对创作者各种权利的说明与界定范围,必要时可请教咨询律师。
二是要认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正常地去参加投标,做好每个环节的交接工作,取得甲方的各种书面接收凭证。比如:甲方接到自己投标文件的收据,收到自己平面设计稿件(手绘稿和电脑设计稿件、立体稿件图片)、作品立体稿件的收据,中标的通知确认函等等,并做好日志记录工作。为防备以后发生不测,给自己积累有力的法律证据。
三是要慎重对待创作设计中标后,甲方所举行的加工制作招标。这个过程,最容易出现问题,其中牵涉到著作权中的若干个权利的转移与否。其实,在委托创作或者邀标的情况下,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下面,就著作权所包含的各项权利逐条进行分析。
1、加工制作工程招标,牵涉到作品发表权的问题。承揽方会在以后的工作业绩或广告宣传中使用这件作品。
2、加工制作工程招标,不牵涉到作品署名权的问题。
3、加工制作过程中,有一个对原创作小稿放大的环节。大型城市雕塑作品,并不是简单地将小稿等比例简单放大,而是要根据放大后的视觉效果,将来作品建立的环境等因素进行艺术化处理。那么,这样的招标就必然牵涉到作品修改权的问题。这个权利只能属于作者,在未经作者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中标的作品进行放大制作。
4、加工制作工程招标,同样也牵涉到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保证作品在放大、加工制作过程中不受歪曲,不被篡改,能够与中标的原作方案保持一致,这个权利也只能属于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很重要,这关系到落成后的作品艺术质量和工程质量问题。因为,其他人是不可能真正了解作者本人最终的设计意图,不可能真正按照作者本人的意图去处理放大与加工制作中的复杂环节。雕塑家要力争享有放大、加工制作与安装中的艺术监制权利,切不可听之任之。之所以维护这个权利,是因为雕塑家要为自己的艺术操守和艺术作品质量负责,同时也要为社会、为甲方负责。凡雕塑家为了保证在放大、制作与加工中的作品的完整性而行使了艺术监制职责的,享有获得艺术监制报酬的权利。
5、加工制作工程招标,同样也牵涉到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城市雕塑或大型公共艺术项目著作权的使用,体现在甲方以工程总造价的百分比,或者约定的具体数目的资金支付雕塑艺术家一笔设计费或称稿费,体现在后期放大、加工制作、建设与安装落成过程中有关方面支付的艺术监理费。这两笔费用,是雕塑家合情合理又合法的阳光收入。必须要说明的是,这些费用的收取,只是仅就该件作品、该件工程项目本身而言,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终结买断,并不意味着作者不再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财产权。换句话来说,如果某件城市雕塑被用作商标、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商业行为,必须事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向作者支付报酬。合同有特别约定者除外。
(六)馆藏作品情况
艺术机构、美术馆和私人收藏,以及某街区、单位所建立的大型公共艺术项目,均可按照馆藏情况来对待,都可被视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原件”即“这一件”作品。原件所有人拥有该原件作品的财产所有权,可对该原件作品做展览、买卖、赠送的处置,但不一定享有著作权全部内容。在标明作者、作品名称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有权出版。公共艺术作品,任何人都有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在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中国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