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娃看知识产权保护


编者按:从《雕塑世界》报第2版报道的“泥人张”名称权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假如“泥人张”的后人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事先就对“泥人张”这三个字做了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比如全类商标注册),那么其他别有用心之人也没有什么空子可钻。对于艺术家来说,这种知识产权的纠葛很常见,艺术家们常常因为时间、精力或经费等原因而放弃了维护。这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艺术家们知识产权知识的缺乏、维权意识的薄弱。这种薄弱,不仅反映在他们对作品事先保护的不足,还反应在他们面对侵权事件时的隐忍。与之鲜明对比的是,奥运会吉祥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做的非常充分,这固然是因为吉祥物的特殊身份,但是这种意识和操作方式却是艺术家们都应当学习和借鉴的。
作为2008北京奥运会的核心形象之一,吉祥物不仅是宣传奥运会的重要载体,而且包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据专家估计,奥运福娃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商业价值将达到40亿元人民币左右。北京奥组委煞费苦心对吉祥物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
从2002年2月起北京奥组委通过国际奥委会就奥运知识产权问题在洛桑、北京开了不下4次的专题会议,共同制定了会徽、吉祥物的使用标准,同时在双方法律部门和律师的参与下,对吉祥物的保护方式作了通过版权、商标权保护的方案。福娃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有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网络知识产权及企业名称权几个层次。
最直接的保护就是对福娃版权的保护。奥组委在发布征集吉祥物设计方案的同时便声明:如果方案全部或者显著部分被采纳,将由奥组委行使权利。也就是说,当社会大众把其设计的方案提交给奥组委后,事实上形成了委托关系,奥组委才会把这一方案作为有效建议进行选择。福娃是一种委托作品,被委托的设计人等不是权利人,奥组委才是版权的权利人,因此,对福娃作品的任何使用都必须经奥组委同意。特别是对这种作品的任何商业使用。
同时,福娃具有强烈的标识性。它可以被注册成商标从而受商标法保护。由于商标是按类别注册,如果福娃没有进行全类注册,而在实践中一般也不可能全类全商品注册,那么在主要类别的商品上进行注册后,如果福娃被认为是驰名商标,还是能够在其他类别上获得排他保护的。在实践中会存在有人不直接拿福娃来进行注册,而利用与之相近似或容易联想的标志或名称,如用“幸福女孩”作为商标名称,而用一幅与福娃类似的图案作商标图形也有可能构成与福娃相混淆。一旦有这类情况发生,可以通过商标审查阶段驳回这些搭便车的商标申请或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北京奥组委通过国际奥委会按照重点国家、重点类别和收视率等标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全类注册。重点国家是指那些近年来已经成为奥运会东道国、即将成为奥运会东道国和在奥运会上取得较好成绩的国家。
由于福娃的形象还可以被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上,所以也会涉及到外观设计专利的问题,如何在外观设计专利角度对福娃进行保护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在北京奥组委发布的奥运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公告中这样写道: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局《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在申请专利时,均不得同奥组委在先取得的同吉祥物有关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福娃形象在脱离单纯的美术作品后,被用在如书包、水瓶、T恤等实用品上,仍然要经过奥组委著作权人的授权,也就是说任何人在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上不得与奥组委在先的著作权、商标权相冲突。在版权、商标权保护下,外观设计的专利基本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奥组委作为临时性的组织机构,属于民间性质上的私权主体。如果在奥运会结束以后,奥组委被撤销或解散,对于奥运吉祥物福娃的知识产权完全有继承或转让的权利。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中国将不迟于2008年12月完成向国际奥委会‘归还’知识产权的工作,其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的转让.
编后语:雕塑专业委员会一直以来非常关注艺术维权,并且在《雕塑》杂志的配合下,做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工作,帮助不少会员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广大会员在遇到了维权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可以向专业委员会咨询,我们将尽可能地为大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