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人张”名称权又起风波


中国《雕塑》杂志编委张锠、其子张宏岳及其开办的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张铁成、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3.6万元。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2006年2月21日将进行首次法庭谈话。
三原告起诉称,“泥人张”彩塑的创始人是清末道光年间天津著名的民间泥塑艺人张明山。原告张锠、张宏岳是张明山的第四、第五代传人,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张宏岳开办的公司,三原告是“泥人张”专有名称的权利人。但后来他们发现被告张铁成以“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自居,并宣扬“北京泥人张”也始于清代道光年间,至今已有160年的历史。三原告认为,张铁成的此种宣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是一种假冒行径,而被告未经张明山后代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泥人张”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使用并注册为商标,构成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3.6万元。
据了解,“天津泥人张工作室”在80年代已为“泥人张”的品牌在泥塑类进行了商标注册。张铁成创办的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则在两年前在陶瓷类注册了“泥人张”的商标。原告代理律师北京京剑律师事务所的金翔律师认为:虽然被告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来获得一定的权益,但也不能侵犯“专有名称权”以及对这一名称的“优先使用权”。张锠认为:“泥人张”传承的是一种艺术,是具有原创性的。而张铁成的公司主要经营传统仿古泥陶艺术品,比如兵马俑之类。他们实际上是利用“泥人张”品牌的无形资产来从事商业活动,与“泥人张”的艺术精神并不相符。
“泥人张”最初指一个人,多年以来,由于张氏后人在艺术上不断地创新和推动,这三个字逐渐成为一个品牌、一种流派、一份无形的资产。从法理上推断,这就形成了“专有名称权”。这种“专有名称权”是知识产权法在中国正式确立之前就存在的。享有的主体应当为泥人张的后人和与其相关实体。1994年,泥人张的17位后人与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曾经因为“专有名称使用权”而发生纠葛,共打了5年官司,最后由法院判定双方共同享有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