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埃落定后的反思 文/陈培一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雕塑系教师王小蕙起诉河北省石家庄市引水入市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侵犯著作权一案,历时四年,终于在2003年7月4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尘埃落定,有了结果,最后依法判决如下: 一、撤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石知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 二、石家庄市引水入市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王小蕙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1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4000元; 三、石家庄市引水入市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在《雕塑》杂志社或其它专业性期刊上就侵犯王小蕙著作权的行为,向王小蕙公开赔礼道歉,道歉的内容需经过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石家庄市引水入市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担; 四、驳回王小蕙的其它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的结果如何,可以暂且不管,但是本案却颇具典型性,颇具代表性,可以引起人的足够反思,足以引以为戒。招标方、投标方(艺术家)和加工制作方三方面都应该从本案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其一,关于招标方 招标方是城市雕塑建设和其它公共艺术建设的主体。它有时是政府行政机关,有时是政府相关科局临时组成的行使职权的职能部门,像石家庄市引水入市工程指挥办公室就是如此。它代表政府行使职权,组织招标,发表招标公告,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中标方案,确认加工制作方的资格。它承担所有的费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招标方就是业主,就是说招标方要承担项目运作过程中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作为招标方应该如何做才能真正地正确行使职权,真正维护政府的形象,维护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呢? 我认为应当如此: 一、认真执行国家文化部、建设部颁发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办事。 二、认真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内容,是设计招标还是工程施工(加工制作)招标要一清二楚,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用设计招标来代替工程施工(加工制作)招标。 三、要维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完善一切的移交手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审定,要对投标人送交的设计方案、实物小样,放大实物稿件认真登记造册,开具正式的收据。 四、组织专家认真评审,力求公正、公平、公开,选拔出最优异、最符合要求的作品进行加工制作。 五、要和中标艺术家本人签订合同,包括著作权的使用和对加工制作的许可,对加工制作方的资格要与艺术家共同审定,并支付艺术家设计费即著作权的使用费。 六、要求艺术家对加工制作(即复制生产)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理(监制),指导生产,支付艺术家相应的监理费用。 七、在艺术家的配合下,对加工制作(复制)、安装施工的整个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不能有任何疏忽和大意。如果能这样,我想就不会有什么垃圾雕塑、问题雕塑的出现,也就不会有种种事事非非的发生。 其二,关于投标方 根据两部颁发的规定来看,城市雕塑的设计投标只有艺术家本人才具备这样的资格。那么,雕塑艺术家应该如何做才能不辜负招标方的信任,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呢? 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要认真按照招标公告来正确投标。要有强烈的防范意识,不要轻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要轻易地和什么人、组织签署什么合作协议来共同投标,更不要出借城雕设计资格证书,不管以什么名义,什么方式。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后果,将会把自己卷入到一个事非不断、纠缠不清的漩涡当中,因为如果你出借了证书,与人签了合作协议,就意味着你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做了放弃的错误举措,或者说你没有正视自己的权利。 二、认真保管好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最好将所有的东西自行复制一套,以备不虞。如果招标方的手续不完备,应该要求招标方提供,如作者登记表、作品登记表、作品交接单(或作品收据、标明材质和件数)。所有的东西应该本人亲自送交,勿请他人转交。 三、认真阅读招标公告和其它招标文件,在公告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主动和招标方联系,最好是传真发送、询问结果。一旦作品中标,要主动地提出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加工合同,并要求招标方及时支付设计费即著作权使用费。 四、有权利和义务协助招标方对加工制作方、安装施工方的资格审定,同时也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 五、要对作品的加工制作、安装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艺术指导、监理,确保按设计作品施工。同时,这也是对自己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要与招标方协商监理费的支付问题。 要认真履行这个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城雕作品质量能否合乎标准和要求的关键。 其三,关于加工制作方(含安装施工方) 加工制作方(安装施工方)只是在中标方案确定后,在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共同许可下,在艺术家本人的指导、监理下,对中标作品进行复制加工。 一、根据两部的规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雕塑家本人才有资格参加设计投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投标活动。加工制作方没资格、也无权、也不得购买设计标书。像本案中负有关连责任的河北曲阳县建来雕刻公司就是这样。 二、加工制作方更不要为了承揽工程,而到处与雕塑艺术家签订协议,搞什么合作,搞什么联合投标小组。这样,既违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招标公告,又侵犯了艺术家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损害自身的利益。 三、加工制作方在招标方和中标艺术家的许可下,或参加了加工制作投标而中标后,方可对中标的设计方案进行复制加工。复制过程中必须由中标艺术家全程监制。在未经艺术家许可或参与的情况下,加工制作方无权也不能对艺术家的作品进行复制。因为这样就是侵犯了著作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中的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 四、加工制作方在经营过程中,要遵纪守法,不要搞小动作,不要搞不正当竞争,否则既害人又害己。 五、加工制作方不得越权行事,不应对自己不该享有的权力,不属自己份内的事进行操作,更不得对他人的权力进行干涉和损害。 在城市雕塑建造的过程中,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即招标方和中标艺术家之间的合同关系,招标方和加工制作单位的合同关系,艺术家和加工制作单位的监理关系,三种之间的关系是:“招标方——投标方(艺术家)——加工制作方”,不能颠倒,也不能随便欺瞒越位。三方之间如能各就其位,依法行事,照章而行,相互尊重,那么就不会出现类似石家庄市引水入市工程指挥部这类的纠纷案件。这些不该发生的故事,也就真的不会发生了。这样,才能规范、净化雕塑市场,才能繁荣雕塑艺术创作,才会不断产生高标准、高质量、高品位的公共艺术作品。 《雕塑》2003年第4期 |
首页 | 正品 | 资讯 | 杂志 | 艺术家 | 企业榜 | 陶人坊 | 跟我学 | 论坛 | 看雕塑 | 委员会 | 交流 | 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