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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次城市雕塑招标所引发的思考 文/解少勃
不久前,笔者应邀参加了两次城市雕塑招标会。第一次招标,某省重点工程的建筑大厅内墙面需要几块纪念碑型浮雕,省里领导十分重视,曾举行过两次设计招标都不理想,最后采取特邀设计方式。即特邀某几位雕塑家设计,对于作品设计稿,一次付给雕塑家较少的设计费,作者享有著作权,设计稿所有权归对方所有,而作品的加工包括定稿制作、泥塑放大、材料加工实行再次招标,这些则与设计者无关。第二次招标,某中等城市为了改变城市形象,花费了很大的气力,克服重重困难,硬是在拥挤的城市中开辟出大大小小供市民休闲娱乐的游园绿地七八十个,并且为了提升这些游园绿地的文化品位,还计划在其中放置一些雕塑。园林规划部门及园林设计师们则在每个游园绿地的规划图上都粘上了不知从那个杂志、报刊、书籍剪下来的雕塑图样数件,并根据这些图样进行施工招标。哪家公司价格最低、且两三个月内能完成几十件雕塑、哪家单位就中标。通过亲历这两次招标,感触颇深,不由得引发出对当前城市雕塑的思考。 第一:设计招标与施工招标分离的方式有待讨论。城市雕塑建设在我国发展到今天,就招标本身而言,应该说规范化上确实比以前大有提高,不但增加了透明度,也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中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同时也为建设优秀的城市雕塑提供了广阔的展示平台。但在设计招标与施工招标中还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招标设计或是特邀设计中,雕塑设计做为一种创造性个体劳动,雕塑家可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与艺术想象力,但雕塑制作在招标中却是按工程招标程序运作,这就需要一套完整的施工手续与资质审查。雕塑家如要参与,必须拥有施工招标所要求的一切手续,否则无法参与。从招标程序来讲,这似乎没错,但对于雕塑艺术这样一个特殊的门类来讲,作者认为尚需要探讨和商榷。因为招标设计或是特邀设计所设计的都仅是平面图,雕塑从平面设计到最后完成,是一个艺术转换、二次创作、不断升华的过程。如果甲方仅依据这样一张平面图去招标,谁中标谁制作,后期的创作放大、艺术处理与原创作者毫无关系,其艺术质量将很难保证。因为承建方根本不了解设计者的创作思想、表达意图、艺术处理手法及最后所追求的艺术效果,只是作为一次工程施工而照图放大完成,造成设计者和施工方无从沟通,无法实现雕塑艺术的又一次升华。不但有可能使作者前期创作成果付诸东流,严重的可能使建成的雕塑与设计的雕塑变成风马牛而不相及。另外,它也违反了建设部、文化部颁布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即承担雕塑创作设计的雕塑家必须监督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更为严重的是,它也违背了法律所规定的条款,在《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力)。 第二、主管部门、建设部门的认识存在误区。他们认为雕塑只是一种点缀、一种装饰、属锦上添花,与环境并无太大关系,千城一雕、千雕一面无甚大碍。岂不知此做法严重违反环境雕塑创作的艺术规律,没有意识到城市雕塑同属于环境艺术。它与环境之间息息相关,它是总体环境中有机构成要素之一,它与建筑、道路、绿化、水体、栅栏、照明等共同构成有序和谐的环境,很多时候起着点睛之功,而不仅仅是点缀之用。环境直接决定雕塑的内容、体量、尺寸、材质和摆放位置等等,不同的环境需要不同的雕塑来表现,不是随便找一件什么雕塑放置在任何一个环境中就可以。这样做的结果,既丧失了环境雕塑美化城市环境、陶冶人们精神情操的作用与意义,弄不好还会适得其反造成视觉污染,形成新的城市垃圾。因此,环境雕塑必须与环境等身量作,非此即彼,只有这样才可能使雕塑和环境相协调、相统一,才能给环境中的人们营造一种视觉上的舒适感、愉悦感,并与人们的生活产生交流,进而达到增添城市建设的文化内涵,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的作用。 第三、此种招标方式纯属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它严重违反著作权保护法,侵害作者的利益。著作权法第三章第二十三节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其基本精神就是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能擅自使用。如此规模的政府招标行为,足以看出某些领导法律意识的淡薄。因为雕塑从设计、放大到制作完成,是一个辛苦而漫长的艺术创作过程,是艺术家自身对外在世界独特的认知与感悟的体现。艺术家用其所学、倾其心血,这是法律保护不许任何人侵犯的。尤其现在我国已加入WTO,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第四、长官意志、政绩工程余音不断。由于主管领导对城市雕塑总体规划的意识不强,官僚思想较重,又缺乏有效的机构监督,一人说了算,用“大跃进”式的思维搞城雕,造成仓促上马、缺乏充分论证。另一方面他们对城市雕塑也缺乏必要认识,以为只要是从事艺术的或是装修公司或是石匠都可以做雕塑,也致使招标中鱼龙混杂,其结果可想而知。据《北京青年报》报道:首都将在近期拆除垃圾雕塑500座。这是否为我们在城市环境雕塑建设中的主管部门领导糊涂观念再一次敲响警钟?使那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多重浪费的事情不再出现或较少出现? 第五、城市雕塑的市场定位。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艺术也需要走向市场,但城市雕塑走向市场是否就要“产品化”?面对有些刊物所登雕塑广告,大量不锈钢材质所谓“抽象雕塑”的明码标价按订单加工。在二次招标中,大量的图片就来源于此,我们不仅要问:这是雕塑吗?它们对一个城市环境的改善、品位的提高到底有多大的价值?每一个城市的发展与建设都有着不同的文化定位和不同的发展规划,这就决定了城市雕塑必须要和这个城市的文化定位紧密结合,使人们通过城市雕塑这一高度凝炼的造型语言来感觉这个城市的特色,体会这个城市的不凡,从而提升这个城市的文化品位。而那些所谓的不锈钢雕塑已在不少地方都有重复,是否与环境协调也不去考虑,这不能不说是对城市雕塑的一种亵渎。 以上是由两次招标所看到的现象及引发的一些思考,应该说有些问题已经不是问题的问题,可这些问题却在很多城市一再重犯。我国1993年9月14日由建设部和文化部联合颁布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已出台近十年,可许多地方主管城建部门对此办法却是一无所知。所以笔者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对正在发展中的中小城市,使他们从一开始就能提高认识,引起重视。 (2)切实把城市雕塑纳入到城市建设的长远整体规划中。现在各个省市都成立有城市雕塑委员会及雕塑艺术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组织,使各雕塑专业机构、城建部门、规划部门共同努力,协商制定出城市雕塑建设的规划纲要,并分批实施,使城市雕塑向着积极、平稳、持续的方向发展。 (3)尽快规范城市雕塑建设市场的管理秩序。2001年12月在西安召开的“2001中国雕塑论坛”就已经编发了《城市雕塑招投标暂行条例》、《城市雕塑工程预算暂行定额》,还建议编制了《城市雕塑监理验收暂行标准》等文件的讨论稿,应使这些文件尽快得到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使得城市雕塑建设有法可依。 总之,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的城市建设和城市环境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人们在建设家园,融入自然的努力中,不断追寻着一种合一的最佳交流方式。文化是城市之魂。树立城市的总体形象,不但需要高标准的城市建设,高水平的城市管理,也需要高品位的文化。雕塑,在环境艺术中作为一种主要的表达方式,它以其浓厚的文化气息和现代都市的精神气质成为一个现代化城市必不可少的风景。它的作用已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城市建设的发展为城市雕塑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城市雕塑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信只要法制健全、管理规范、主管部门按艺术规律办事、雕塑家加强社会责任感、遵守职业道德感,树立精品意识,中国的城市雕塑建设一定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雕塑》2003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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