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正品 资讯 杂志 艺术家 企业榜 陶人坊 跟我学 论坛 看雕塑 委员会 交流 维权

维权,是我们神圣的职责

——自贡山水名苑不锈钢《奋进》雕塑侵权案侧记

文/何  林

 

此案应从2002年4月9日说起,我们得到朋友提供的消息说,雄飞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要在山水名苑建造一座雕塑,就与他们进行了联系。经过面谈,雄飞房地产开发公司刘佳富经理答应由我们先设计几件稿子,同其他人的一起,再让老总选择。于是,我们在2002年4月23日将5幅16开彩色电脑图稿件和设计说明送到了雄飞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2年5月6日,雄飞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我到该公司,告知我们《奋进》雕塑设计稿被他们老总选定了,要求我们先按比例做一个小样稿,在5月10日以前交来。我回答说时间太短,为保证质量只能在5月13日左右送来。13日下午,我将石膏小样着色后送到了雄飞公司。刘佳富经理和兰副经理以价格太高为由,问我们能不能降价,我就在现场作了降价处理。5月20日,雄飞公司又通知我去,在现场与兰副经理面对面的又作了第三次降价,直到降低到最终最低价为止,他让我们听后通知。5月22日上午,我出差到遵义,向该公司电话询问选择结果,刘佳富经理告诉“因为你的价格更高,我们选择了别人的,别人报的方案更合理,在昨天已经订了合同。”所以,以后很久我就没有过问此事。

7月17日上午9时,我应雄飞公司刘佳富经理电话通知,到山水名苑现场商谈艺术墙一事,一到现场,就发现我设计的《奋进》雕塑照搬不变的被安装在阳光大道上。此雕塑加工粗制滥造,雕塑比例严重失调,质量低劣。(这是一家从未加工制作过不锈钢雕塑,更没有雕塑加工能力的制作单位)。

于是,我毫不留情地向自贡空间艺术有限公司法人林志亨和雄飞公司刘佳富经理提出两点意见:“第一,此雕塑是我设计的,要按标准支付我的设计费用。第二,雕塑加工粗制滥造,要立即返工”。两人都同时答应:三天内商量付多少设计费,雕塑也要返一些工。在场的自贡市美术家协会石美鼎主席也同时提出:“此雕塑是必须修改,要不然哪家公司都会受到影响”。

直到2002年7月22日,由于未接到任何答复,我公司正式以书面形式向两家公司发出了协商函,并抄送到自贡市文化局、自贡市美术家协会。

9月2日,《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了雄飞公司后的第三天,即9月4日上午,我在成都接到雄飞公司刘佳富经理打来的电话,声称付给1000元稿费。我答道不是1000稿费的问题,主要是雕塑加工质量的问题。我在第二天早上与刘经理面谈时,刘经理提出付给一、两千元设计费。我提出:“由于雕塑质量的严重问题,不及时拆除,即对雄飞公司有损害,更对我们的损害更大,尤其是名誉方面的损害。所以,应该先拆除,其它问题都好谈。”刘经理说,是他们公司与空间艺术公司的事,要拆除是不可能的。这次谈话始终没有达成统一意见而告终。

2002年9月12日,我正式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市中院经过调查核实,终于在9月23日正式受理立案。

通过这件事,我不能理解社会上某些人对艺术成果的审视态度如何,决定为知识界、艺术界探明一些关系到艺术家自身权益的某些东西。2002年8月27日,在贡井三医院刚下病床,我就曾多次去成都咨询,并多次电询北京,得到了有关司法界、文化界、美术界等多方面的支持。作为一名美术工作者,中国雕塑专业委员会会员,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会员,中国未来研究会高级研究员,我曾于2001年12月作为四川代表参加了在西安召开的有关雕塑及美术行业管理规范的讨论会议。我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保护美术作品创作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事业健康稳步的发展,减少违法乱纪的伪劣雕塑及美术作品给国家和人民财产蒙受的损失,杜绝社会中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所以,根据2001年修订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城市雕塑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2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请求法院判决两家被告公司停止侵权,立即拆除侵权不锈钢《奋进》雕塑,消 除不良社会影响,赔偿给我公司和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我在期待着一个满意的说法。

首页 正品 资讯 杂志 艺术家 企业榜 陶人坊 跟我学 论坛 看雕塑 委员会 交流 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