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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雕个案再曝光——江门市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文/闽浩

 

    1999年1月,范英海由杭州出发乘船沿大运河去苏州。路上,他惊异地发现:在江苏省吴江市岸边高高地耸立着的一座雕塑,与他1995年设计完成的作品《翔》十分酷似。经初步调查,他获悉:该雕塑始建于1997年,建设单位是吴江市人民政府,设计单位是吴江市物资局东方广告公司,作品名称为《爱我吴江——市标》。该作品有明显的抄袭痕迹,只是因制作者缺乏起码的专业知识,不理解城雕建设的实质和内涵,除盲目的抄袭和模仿原作的造型外,将城市雕塑作为广告牌的附属物,把中央的球体代之以一块长条的像石碑一样的广告标语牌,广告标语牌上写“发展经济,振兴吴江,国家卫生城市-吴江”。该侵权雕塑破坏了雕塑原作的结构美,不仅违反了著作权保护法,也违背了中国城市雕塑的管理秩序,更重要的是这种恶劣行为扰乱国家城市雕塑建设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原作者作品的完整权、发表权、名誉权。
范英海通过有关途径与吴江市政府进行过几次交涉,但都毫无音讯。就凭他一个年轻的雕塑家,位卑言轻,没人会理他。于是,他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终于,联系到了在上海知识产权界很有影响的朱妙春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依照法律规定,在雕塑上署名的这几家单位都应该作为本案的被告,但由于案子中有一家被告是吴江市市政府。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将一家政府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在立案时往往会遇到麻烦。但是,如果不将吴江市政府作为被告,很难引起当地足够的重视。因此朱律师决定,在立案时只起诉吴江市东方广告公司和物资企业集团总公司,待案件正式受理后再追加“吴江市政府”为被告。
    2000年11月,范英海一纸诉状递进了苏州市中级法院。将涉案的吴江市东方广告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广告公司)、吴江市物资企业(集团)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范英海的著作权,立即停止侵权,拆除该侵权雕塑并公开登报向范英海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苏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本案后,很快就通知律师前去进行证据交换。2000年12月25日,原告按期来到了法院。对方两个被告都没有到庭。原告提交了9份证据,并当庭追加“吴江市政府”为第三被告(主要被告)。法官通知原告2001年春节过后就开庭审理此案。
    2001年2月4日,范英海千里迢迢从北京赶到苏州。不想,2月4日晚,法官突然通知说定于2月5日正式开庭暂时取消。此后,开庭的日子却一下子变的遥遥无期。果然不出律师所料,将吴江市政府这样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还是让法院在处理时感到为难了。律师很快同范英海就案件的进展情况作了沟通,最后达成坚持到底的共识:如果苏州中院不愿处理,我们就逐级反映到省高院、全国最高院。
    朱律师于2001年5月中旬致函苏州中院,指出三被告在法律上系共同侵权,如撤去被告“吴江市政府”会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此后,范英海在7月份又一次致函催促,法院仍未答复。11月20日,苏州中院才正式开庭审理这起雕塑作品侵权案。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强有力的证据,其中包括北京《翔》雕塑作品的照片、底部署名,《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的报道、《雕塑》杂志对“翔”作品的介绍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原告对“翔”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原告还先后将原作雕塑和侵权雕塑拍摄后经过处理放在一起进行比较,以方便法庭对作品是否侵权作出判断。吴江市人民政府答辩:该雕塑是经市府招投标后,委托东方广告公司设计、建造,我们在审稿时,东方广告公司对该雕塑作品的设计创意作了完整详细的说明,是否存在抄袭事实我府不知情,我府已尽到审核义务,无过错。该雕塑用于公益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告无权要求拆除。而另一被告东方广告公司竟然早在立案审理后在工商局申请撤消注册。
    在范英海坚持要求拆除侵权雕塑的情况下,吴江市人民政府一再表示愿意调解,承认把关不严, 愿意道歉,并给予赔偿损失,同时,希望范英海在《爱我吴江市标》,雕塑上署名,使该雕塑名正言顺较.在小的范围内妥善解决此事的强烈意愿。范英海表示愿意接受道歉,但还应依法拆除侵权物,还自己的作品以清白。但,范英海也渐渐被对方的诚意所打动,毕竟对方已经逐渐认识和承认了错误。 近日,原被告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吴江市物资集团公司和吴江市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偿原告12万元;今后有关涉及吴江涉案雕塑所可能发生的纠纷由权利人负责处理;被告方对作品的使用仅限于现状,今后雕塑本身不得作任何形象的宣传。
    这场官司几经周折终于和平解决了。案后,朱律师深有感触:涉案的吴江市政府在本案中诚恳的态度让我们体会到政府部门在改革开放中观念的飞速转变。凭心而论,吴江市政府在这起案件中既负有把关审查不严的责任,但同时也是案件的受害者。由于吴江涉案雕塑的设计和承建实际上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的,所以真正的幕后侵权者应当是已经注销的东方广告公司。要是在从前,作为政府机关的吴江市政府很可能高高在上,以社会利益等为由轻易过关。而现在,他们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显然已经有了足够的重视,令加入WTO后的国人感到些许安慰。作者范英海认为:自己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城市雕塑建设健康稳步发展,减少因盲目建造违法的伪劣的城雕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杜绝象吴江市抄袭城市雕塑事件再次发生,法律对此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是我国入世后对知识产权法保护力度的体现, 这不仅是给吴江市政府的一个深刻教训,也为全国城雕建设和艺术工作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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