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正品 资讯 杂志 艺术家 企业榜 陶人坊 跟我学 论坛 看雕塑 委员会 交流 维权

我们的权益谁来保障


    前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文化、经济的进步和发展,雕塑事业的繁荣也给艺术界和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新的活力与情趣。但随之而来并难以避免的是许多雕塑艺术家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诸如展出作品流失、原创作品被侵权、投标方案被盗用等等。如何解决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新问题,维护雕塑家的正当利益。有效的规范市场行为。2000年《中国雕塑论坛》讨论、产生并由首批发起人签约的《中国雕塑家公约》。提出了我国艺术领域内第一个维权宣言,向社会昭示了我国雕塑家在创作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坚定信心。
    下面介绍的这一事件,是雕塑专业委员会浙江籍会员林向平在创作制作雕塑过程中与另一方产生的矛盾纠葛。这一事件最终被诉诸法律。会员林向平向委员会提供了事件发展过程中大量的文字和图片、资料,我们本着客观的态度,整理如下,以期引起会员们的重视和关注,目的是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呼吁雕塑市场的法制化建设,并欢迎大家来稿来信,提出您的观点和意见。


    案由:据林向平介绍,1999年月4月,他的《鸡毛换糖》雕塑方案参与了浙江省义乌市政府的雕塑方案征集活动。并经义乌市园林、建委、统计、和规化等部门的评审认证,决定采用。
    2000年1月28日,义乌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与金华市凌云雕塑有限公司(该,公司曾与林向平有合作协议,并已于1998年11月18日终止合作关系)在未经林向平同意的情况下签定了一份《委托加工协议书》,并在第二天支付首笔预付款。协议书中甲方(义乌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委托乙方(凌云雕塑有限公司)“铸造青铜雕塑一座”,名称为《鸡毛换糖》,交付日期为3月底,并明确在“协议签定之日,即由甲方预付乙方加工费”,而此时定稿使用的即林向平创作的《鸡毛换糖》小样电脑合成的彩色效果图。凌云雕塑有限公司还在林向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设计的小稿做成1∶1放大泥稿并转包他人,并在2000年2月19日宣布。不再与林向平合作。据此,林向平认为凌云雕塑有限公司随意处置他的劳动成果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于
2000年4月30日向金华市城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判令《鸡毛换糖》的著作权归属自己,同时请求判令凌云雕塑有限公司必须终止侵害行为并赔礼道歉会员林向平认为,凌云雕塑有限公司侵犯了自己城雕作品《鸡毛换糖》的著作权,将其告上法庭,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作为雕塑家的尊严。金华市城区人民法院在2000年5月8日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于6月8日首次开庭,双方通过陈述、举证、阐述各自的观点、看法,8月26日、28日、29日、30日、31日,法院对双方调解5次,均因林向平坚持创作全过程的监制遭对方拒绝而作罢。在此期间,林向平曾于7月底致信雕塑专业委员会请求帮助,他提供了有关《鸡毛换糖》的详尽的文字及图片资料,包括作品创意说明(1999年4月)、作品第一稿(橡皮泥稿,1999年5月)、第二稿(泥塑稿,1999年11月)、小稿(玻璃钢仿铜,1999年12月)以及被告方凌云雕塑有限公司制作的l∶1泥塑稿(2000年3月14日完成)图片。林向平恳请委员会邀请专家做出鉴定,以证明被告确实侵权。根据林向平出具的相关资料,委员会常委会经讨论后决定,由专家学者组成评定小组对林向平提供的资料做出审定。审定结果认为,金华市凌云雕塑有限公司仿制的1∶1《鸡毛换糖》泥稿与林向平的玻璃钢仿铜定稿照片在构思上大致相同,虽有局部的细节变化,但不能改变原作在表达主题上的一致性。委员会的这份证明,在9月20日金华市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被予以确认。在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凌云雕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义乌市园林管理处使用的电脑彩色合成图未经林向平同意,已构成侵权。同时,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林向平要求判令著作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要求凌云雕塑有限公司未经林向平许可不得使用其小稿,已仿制的1∶1泥稿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翻模、铸铜,并向林向平赔礼道歉,一审诉讼费用600元,林向平负担200元,金华市凌云雕塑有限公司负担400元。9月21日的《金华日报》、《金华晚报》都刊登了这一在当地引起反响的雕塑家与合作伙伴因著作权之争引起诉讼的判决结果。林向平收到一审判决结果之后,再次致信雕塑专业委员会,提出对判决的疑义并请求帮助。林向平认为,在一审中,虽以他的胜诉为结局,但法院的判决并不合理,因为《鸡毛换糖》的著作权并没有归属原创作者所有,判决中只是制止对方再继续使用其小稿。林向平认为:①被告已进入了铸铜程序,包括腊型、铸铜模都已制作完毕,并向委员会提供了在被告工作间拍摄的钢模照片;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只是与他人合作制作了1∶1泥稿,“正在进行翻制石膏原模”。②被告是在林向平的提示建议下,借来《中国小商品城纵现》一书,书中有一幅“货朗担走千家“的照片可作为参考;但法院认为,书与照片资料均是被告提供的。③法院只判决被告凌云雕塑有限公司向林向平赔礼道歉,林向平认为这是没有形式的空判。在这一时期,被告凌云雕塑有限公司也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在9月30日金华市的《信息参考报》上,刊登了记者对公司的采访。公司法人徐源来认为,《鸡毛换糖》泥塑
小稿是在凌云雕塑有限公司详述创意与形象设想、并提供相关图片资料和经济帮助下完成的,自始至终体现了法人单位的意志,公司与林向平之间只是雇用与被雇用的劳动关系,因此。作为被雇用者林向平制作的《鸡毛换糖》小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自然应归属公司所有;并且法院既已驳回林向平要求判令《鸡毛换糖》铜塑城雕的著作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那么,在此之前的第一、二泥塑小稿及模型,仅系《鸡毛换糖》铜铸雕塑的铺垫环节,并非作品本身,因此不存在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同样,不得使用泥小稿及停止正在制作的模型铜铸的判决就没有成立的理由。林向平在见报当天,认为被告是利用媒体胡编乱造,毅然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撤消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其著作权的请求;判明《鸡毛换糖》的著作权人;要求凌云雕塑有限公司在《金华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而被告凌云雕塑有限公同也递交了上诉状,要求撤消未经《鸡毛换糖》小稿设计人林向平许可不得使用其小稿以及向林向平赔礼道歉的判决;要求林向平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2061年初,林向平收到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林向平与凌云雕塑有限公司之间就《鸡毛换糖》城雕制作的合作,是在原有业务合作基础上进行的。对《鸡毛换糖》城雕制作,双方未就合作的性质加以明确,也未对《鸡毛换糖》城雕的著作权、各样稿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因凌云雕塑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林向平之间系雇用关系,故双方的合作关系应认定为系凌云雕塑有限公司委托林向平进行创作的关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故《鸡毛换糖》雕塑著作权应归属林向平。但因浇铜城雕本身尚未形成,林向平要求确认对浇铜城雕的著作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虽然凌云雕塑有限公司向林向平提供了“货郎担走千家”等照片资料并提出建议,但不属于智力创作行为,不能享有样稿的著作权;而且,因双方没有口头或书面的雇用合同,因此,凌云雕塑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系雇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还认为,林向平创作《鸡毛换糖》即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凌云雕塑有限公司未经林向平同意,与他人合作创作1∶1泥稿及石膏原模,且该石膏原模的在构思及表达主题上与林向平创作的《鸡毛换糖》雕塑基本一致,属抄袭行为,侵害了林向平的著作权,应当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由于赔礼道歉范围没有在一审时加以明确,故法院不支持林向平的此项请求。因此,终审的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双方分别负担二审受理费100元。对于这个结果。林向平表示基本接受。他认为,虽然二审驳回了双方的上诉,但是在著作权的认定上,二审判决有了明显的进步,即承认其《鸡毛换糖》雕塑的著作权。
    结束语:林向平城雕作品侵权案已告一段落。相信大家会从上面的文字叙述中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也欢迎大家来信发表自已的观点和想法。总之,雕塑专业委员会希望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严酷的竞争机制面前,不仅能以一位艺术家的良知和真诚为社会和人民奉献优秀的作品,同时也要具备维护自己人格
信誉和自己作品权益的意识,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免造侵害。

首页 正品 资讯 杂志 艺术家 企业榜 陶人坊 跟我学 论坛 看雕塑 委员会 交流 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