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大楼前环廊浮雕终于上墙
《雕塑》杂志特约记者
两年前,即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举行的前夕,位于长安街东单段东北侧的“妇联大楼”也落成了。大楼前一个凸向街面的环廊留出两段长达数十米的墙面迎候一幅规划中的浮雕上墙。然而,世界妇女大会的召开进入倒计时,环廊前仍迟迟不见浮雕施工的迹象,这使关心者的悬念一天天加重起来……。
事实上,知情的人都知道,由著名雕塑家王熙民先生设计制作的专项浮雕作品已在世妇会前基本完成、只待上墙。可是这一等待是富于戏剧性的,对于作者王熙民来说,甚至是十分痛苦的。王熙民创作进入尾声期间,妇联方面突然把自己招标选中的合作者送上了法庭,主要指控工熙民使用不合标准的材料,要求王熙民退赔工程预付款。年届八十岁的王熙民第一次成为被告,但他不服指控,积极应诉和原告方一直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100余位国内知名艺术家认为王熙民的作品在艺术上和技术上都是站得住脚的,更不满于有雕塑同行从中作梗的传言,于是联名声援。使那场几经回合的公案沸沸扬扬。作为审判“四人帮”以后最高法院第一次开庭的审判,这场官司的意义已非同异常。(参见文: “为了浮雕适得其所”)
王熙民在等待,人们也在等待,妇联大楼的前环廊壁面不得不在世妇会期间写上了两条临时性的标语,一度以包裹物遮掩或索性空白。究竟迷底是什么?关心者的悬念持续了两年之久。
这期间,美术界正盲人士一直不愿证实的消息却在扩散,妇联方面未等判决,却已经准备使用另一件浮雕设计。当时,王熙民的设计方案是通过竞投中标的。中方与作者正式签订合同意味着王熙民的设计方案是正当竞争的最终方案。在出现纠纷,法庭作出判决之前,有法律属性的合同应该得到尊重,否则在同一处墙面造成两件作品投入制作的事实,至少是一种浪费。
那么,究竟那一件浮雕应该上墙呢?谁说了算呢?
在妇联方面与王熙民所签合同未被裁决无效之前,王熙民的作品于法于理都应该安置在合同指定的地方。反过来说,如果这地方安置了别的作品。原合同应该按程序先行解除。情况还不止于此,最高法院终由裁决是、土熙L6“肿诉”。然而、I熙Lt的作品终于还是没能“适得其所”。妇联大楼前环廊壁面果然出现了另外一个作者的作品。
新的作品呈白色材质的基调、以一组飘飞的女性形象和植物组成装饰化的构图,富于抒情味,画面疏朗。空白处较多,视读时较轻松。远看物象轮廊光影不太强烈,“朦胧”得几近与白色的壁面融为一体,对整体的服从性很突出。在近几年出现的浮雕作品中风L格独树。
两年前参加签名声援工熙民的部分专家表示,新作品有自己的特色,但看不出王熙民作风与新作品之间在同一块产生争议的墙面有相互取代的必要性。关键是谁该上墙,按不按法律及行规来办。有的专家进一步指出,雕塑家们的创作行为是一项最具社会化色彩的行为、因为雕塑家的案头创意及小稿,最终必须通过工程实现为成品,进入“工程”阶段,雕塑家们的社会角色就会发生变化,有时候、雕塑家们之间常常会变成竞争对手的关系,直接涉及各自的利害。这个因素长期以来一直危害着雕塑界的团结,因而有必要呼吁,雕塑界建立一种“行规”,形成一种正气、使相互之间的竞争,永远是有序的正当竞争,如果雕塑家门都能相互补台而不是拆台。尊重合理竞争的胜出者,不在关键时候恶化同行“甲方”的关系而使自己坐收渔翁之利,则雕塑家们就能维持一种对彼此都有利的生态环境,整体上创造更多的“项日”机会,避免社会各界村“雕塑工程”的畏难情绪,这样,对中国雕塑事业是有利的。
应该说,妇联作为该项工程的“主权”单位、有要求雕塑形式和内容满足设计初衷的权利、即使中途更改修订、重建设计方案,也无可非议。无论妇联继续使用原作者设计,还是使用新作者的设计,跟两方设计者并无直接关系。尤其需要说明的是新方案的设计者与原方案的被弃置也没关系,自己当然也有权争取作品被采用的机会。问题在于,王熙民原作品破弃置,并未经正常秩序先行解除合同关系。竞标后中标的作品被否定,就显得不够严肃了。雕塑界的同行由此产生了一种担心。如果今后雕塑家与“主权”单位之间的“甲、乙方”关系不能受“合同”固定和保护,则无休止的同行竞争可能造成雕塑工程中的无序,这种不规范的局面对所有雕塑家都不会有好处。
妇联大楼前环廊历时两年出现的“浮雕”缺席现象,终于在不久前划上了句号,尽管王熙民先生的作品带着“胜诉’的荣光弃置在工场里,渐惭被人淡忘,但毕竟这处环廊壁面不不再空白,长安街这幢别具特色的重要建筑物前,终于有了一件浮雕作品的附丽,这是雕塑与建筑结合的又一次艰难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许多对王熙民先生持同情态度的艺术同行,许多对雕塑界的不良风气深恶痛绝的有良知的艺术家,许多一贯鼓励新人新作涌现的艺术前辈不得不带着遗憾表示了欣慰和无奈之情。
《雕塑》杂志1998年第2期 总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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