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雕塑家、专家学者呼吁维权
继2000年第六届《中国雕塑论坛》推出重要议题《中国雕塑家公约》,百余人作为首批发起人签字之后,一年多以来,雕塑专业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咨询、认证工作,听取了各方面专家、学者以及来自会员的意见,初步整理出了一套相关的细则方案,并在第七届暨2001年《中国雕塑论坛》会议期间,继续深化关于“雕塑家公约”实施方案的讨论,此次会议特邀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茹绍雄对相关问题做具体解释、答疑,并从立法角度阐述对“公约”实施的可操作性的认识和看法。
(一)中国雕塑界是否有必要订立“行规”
在这一焦点问题上,与会代表无论是律师、专家学者、还是“雕塑家公约”的最直接保护对象——雕塑家以及雕塑创作单位,都一致认同这是一个积极的倡议,有利于规范市场,净化环境,特别是在中国进入WTO组织后,行业规范、行为自律就日益显得尤其重要,在这点上,大家的共识是非常坚定的。
律师茹绍雄认为,艺术家的个人作品拿到社会上去就会发生一些社会关系,社会对艺术家的创造性不能约束,但对创作行为、尤其是程序上的行为应约束,这样就涉及到权益保护问题,我们要做的是既要对社会负责,又能保护雕塑家的权益。
西安美院雕塑系主任、《中国雕塑家公约》的倡议者陈云岗认为,2000年《中国雕塑论坛》签订的只是公约的雏形,当时的初衷是认为雕塑家与承包方的障碍20年以来一直存在,无法沟通,城建部门得到全国各地雕塑家的作品不费吹灰之力,深感雕塑家处境的悲哀。他认为,有必要通过大家的努力,使各项方案或细则得到国家有关行政机构或城建部门的认可。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林振德是第一次接触到《中国雕塑家公约》的相关文件并参与讨论,他坦言自己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转变的过程,即刚开始感觉有一定难度,后来经过思考,认为需要搞这么一个东西,否则,中国进入WTO后,外国许多企业进入中国,我们自己不规范,人家就会制约我们。他认为,国家现在很忙,有些事情顾不上,但我们可以自己搞,因为这只是早晚的事情。
雕塑专业委员会会长钱绍武从机构管理的角度认为,目前全国城雕的机构管理和立法并不完善,权威也不够,所以越来越感到立法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内蒙古大学艺术系教师侯军认为,搞行规很有必要,我们不做,总会有人去做,这是一个摸索的过程。我们是在帮国家立这个法,可能开始做得不够好,但日积月累总会做起来的。
另外,来自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的教师的周恒,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教授郭端本、苏州大学艺术学院教师沈建国,重庆市城雕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袁有河、北京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博士生乔迁,中央美院艺术工程部经理柳博等专家、教师、雕塑家和创作单位都相继表达了对委员会工作的支持,认为这是件好事,非常有意义、有必要。
(二)设立《中国雕塑家公约》组织面临的问题
经过2000年第六届雕塑论坛和2001年第七届雕塑论坛的发起和深入讨论,成立中国雕塑家的维权组织已成为广大雕塑家的共同心声。但是,这个组织究竟如何依法设立,维权条款等相应细则怎样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也是非常实际和具体的问题。
茹绍雄律师认为,有关“雕塑家公约”的主要问题和核心问题需要解决。其一是主体,即确立与社会发生关系的主体,也即确定法律关系;其二是体例,即“雕塑家公约”组织究竟要起到什么作用。雕塑家把作品拿到社会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不是“公约”或“章程”所能决定的,需要通过行政手段;保护权益不是个人问题,是社会问题,应该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雕塑家的利益。
广州雕塑公司高级美术师刘炳南认为,1993年文化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在目前仍然是权威的,而我们这个组织要规范雕塑市场的混乱现状,可以做的是增补全国城雕委的文件,作为提案上报人大。
从与会代表的发言来看,关于雕塑家公约组织的合法性以及如何使“雕塑家公约”具备法律效力,是与会代表最关注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雕塑家的权益是否真正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中国雕塑市场能否以中国进入WTO为契机,达到净化,规范、有序的进行。
(三)我们目前可以做的事情
在与会代表一致认同制定行业规范、实施行为自律非常必要,但根据国情和传统操作方式仍存在很多问题的情况下,一些代表也提出了自己积极的建议和意见。
林振德教授认为,制定“雕塑家公约”组织的相关文件要有一个大的框架和规则。为了便于操作,应该尽可能做得细致些。他说,外国的法律条文很细,许多都是可操作的,我们也可以把相关雕塑家的利益写进去。这样有了标准比较好,这件事上,应该理性一些。
中央美院雕塑研究所所长秦璞,从另一个角度谈了自己的理解。他认为,无论协会、学会或委员会都是管理机构,艺术家关心与谈论的只是艺术。今天,我们进入市场,应该在管理机构上建立起一个平台,维护雕塑家的权益。管理机构的生命力在于建立相应平台,在众多层面体现,而相应的部门要有协助。
中央美院雕塑系主任隋建国提出的关于利用网络宣传影响的建议获得了大多数与会代表的赞同与肯定。隋建国认为,作为公约组织最关键的是标准问题,这个组织从政府申请的角度有难度,可以暂缓进行。但可否利用现代手段,利用网络的优势来宣传它,如果雕塑家认可,就可以签名,一旦出现纠纷,可以通过组织手段来调解,待将来再一步步完善。
清华美院博士生乔迁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发表意见,他提出雕塑家完成城雕作品,是否可以申报版权保护,相应组织可以出具证明说明作品是创作而不是抄袭或其他。
朱尚熹秘书长、郭端本教授也举例说明行规是可以搞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制约作用。雕塑家本人要遵守,要自律,在最后条件基本成熟时上升为法规。他们的意见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行业规范行为是可以逐步向法律规范过渡的,我们还是应该来认真做这件事。
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大家更关切的重点逐步集中到了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上,也即与雕塑家权益直接相关的最本质的问题。所以委员会在继续讨论的会议上,向与会代表印发了《城市雕塑招投标程序暂行条例(草案)》和《雕塑工程预算定额》,供大家结合“雕塑家公约”的实际可操作性进行讨论。
由于讨论内容具有非常实际的操作意义,大家的发言非常热烈、踊跃,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疑问、建议,或是展开争论。在“暂行条例”中关于雕塑招标的应标资格条款上,柳博就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按专业等级划分不行,实际不可能按这条去做。西安美院科研处处长石村也认为,关于设计资格问题要与《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统一起来,而“暂行条例”中提出的与建设部和文化部的文件不一致。他认为,只有参与才能有机会获得资格。周恒认为,城雕资格证书对年轻人尤其是个门槛,他建议是否可以参考建筑方面的相关标准,没有资格证书的年轻人的项目请有城雕资格证书的人把关签字,再参与投标。
钱绍武在谈到“证书”怪圈时说,现在好像哪个单位领导都不看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在出了毛病时才有作用,尤其是地方官员从来不管这一套。在谈到到底需要有什么资格时,他说,企业在接城市雕塑工程时,必须拥有资格成员才行,这样才能既有工程保证,又有质量保证。
针对城雕创作设计者必须持有资格证书这一点,朱尚熹明确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目前的资格证书没有约束力,等于一纸空文,应提出修订意见以及配套的执法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城雕质量,有利于雕塑发展。
针对资格证书认证的问题和市场上有无资格证书都在承接雕塑工程的现象,袁有河、项金国等人认为可以通过资格证书年审来规范。茹绍雄律师还提出必须要澄清的概念是,不管项目大小,雕塑家个人能否成为承包人?澄清这个概念后可以建议把雕塑家加入进去,而企业多大如果没资格,也不能承接城雕的创作设计。乔迁则明确反对“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提法,他认为应改为“制作资格”,也即对制作方实施制约和规范。沈建国、袁有河等人还建议增加艺术监理内容,细化相关条款,从而保证作品的艺术质量。
针对种种议论和建议,石村认为,国家制定的这个东西在各地没有受到重视,导致无序化,这是国情和社会发展初级阶段的现象。任何事物滥到一定程度就会达到大治,中国进入WTO后,市场会逐渐规范。因为你想有序化,人家不想有序化执行,所以,得允许现状和良莠不齐。目前的状态没有大乱,上级部门没有这个体会,就像温州的制鞋厂,现在规范了很多。因此,走向有序,需要有个过程。
与会代表还就《城市雕塑工程预算暂行定额》进行了探讨和磋商,就价格、材料、取费标准等提出了疑问和建议,还有代表提出应该在取费标准中加入监理费用,以便控制和保证雕塑工程的艺术质量。钱绍武在总结时也肯定了这两份材料的进步意义,希望能反复消化,使其更加严密,以保护雕塑家自己的权益。
讨论充分体现了广大雕塑家、理论专家对中国雕塑事业发展的关注,对中国进入WTO后,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实行有序竞争,以法律武器维护雕塑家权益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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