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租院》“官司”的不同看待
艺术评论家王林认为,在特殊背景下,由特殊原因造就的大型雕塑《收租院》是中国本土唯一一件未受到西方现代艺术流派影响并具有超前性、创新性的世界级作品。《收租院》不是策划出来的,不是可以侵占的,也不是能够被消解掉的。它不需要讨好西方话语强权,成为没有版权的复制品。
四川美术学院美术学一系副主任、批评家岛子先生认为,在西方掌握话语控制权的今天,本土艺术家为打进第一世界的艺术圈,便经由改变身份的“新生”使自己变成外黄内白的“香焦人”,艺术创作也就随之变成谋术操作。他称这一现象为“绿卡艺术家”的文化太监化(多为自我阉割)。岛子认为,蔡的复制造成了解构的事实,使被复制的对象丧失了固有的内涵和意义。蔡的这次复制,实质上是挟后现代艺术手法和“绿卡艺术家”的特权,公开侵犯了包括以《伯尔尼公约》在内的著作权法。
台湾《艺术新闻》杂志也载文质疑:“整件作品几乎没有任何艺术家(指蔡国强)的身体介入。蔡国强似乎扮演的是编剧和制作人的角色。”
参观过这届威尼斯双年展的德国卡塞尔大学美术学院院长。目睹蔡国强的复制作品,痛心疾首,认为对原作复制得太粗糙、草率,严重地损害了原作的声誉,严重地损害了四川美术学院的声誉,并要求留学德国的四川美院教师杨劲松一定转告中国同行。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专家张玉敏教授说。《收租院》是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受《伯尔尼公约》的保护。蔡国强未经许可,也不付报酬,对《收租院》进行部分复制、展览,这种做法已经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和获得报酬等权利。张玉敏教授还认为,此次展览的主办者明知《收租院》为中国人作品,却容许侵权复制品参展并授予大奖,这已构成共同侵权。她建议主办者和策展人也应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5月25日。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和四川美术学院联合召开《收租院》著作权问题新闻发布会。当着与会数十家中央驻渝和该市主要媒体记者,四川美术学院院长罗中立教授庄重宣布:“作为享有《收租院》集体著作权的四川美术学院将与部分作者一道从即日起,开始正式着手起诉意大利威尼斯双年展组委会、展览主持人塞曼及获奖者蔡国强的工作。”
华侨大学前校长、福建法学会副会长庄善裕认为,从法律角度上说,《威尼斯收租院》很难构成侵权。对于四川美院认为《威》侵犯了原作品《收租院》的复制权、展览权和因展览、参赛而获得的评奖荣誉和奖金报酬的权利,庄教授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文,侵犯著作权包括侵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侵犯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包括擅自使用(无法律上和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复制、发行、表演、播放、展览、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和翻译等方式使用他人的作品)及剽窃(将他人的作品全部或部分作为自己作品予以发表)。
从此案说,首先,在威尼斯双年展上,《威》的创作和展览没有任何商业行为,是由基金会赞助的;其次,在展会上蔡国强发放了大量的小册子介绍原作和原作的作者。不存在故意和过失的主观过错;再说,许多艺术批评家已经指出,《收租院》只是为蔡国强的《威尼斯收租院》提供创作的母体和素材,不构成侵权行为。况且,著作权也是可以因合理使用而有所限制地受到保护,其中的“是为商业目的还是非营利的教育目的或对著作权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的规定是是否合理使用的重要判断标准。我们看到蔡的作品《威》对四川美院《收租院》价值是更充分地发挥,事实上也起了一种免费正面宣传的作用,且不存在商业行为。
费大为指出,蔡国强在创作作品《威尼斯收租院》时。并不是不加说明地把四川美院的作品《收租院》据为已有,而是进行引用并加注解。蔡国强自己对《收租院》作了高度的评价。并为这个作品所感动,因此为了让西方观众了解这个作品,他用行为艺术再现创作作品的过程。这其实是在对《收租院》进行正面宣传。而且在第48届威尼斯双年展展会上,蔡国强发放的许多小册子上明确说明《收租院》“当时”是“别人”的作品,小册子还记载了当时的创作背景及曾参与创作的人员名单甚至照片,这个动作本身已经表明了蔡国强的创作实体不是具体的物体而是“再现的过程”。费大为先生认为,蔡国强对作品的引用有点类似于文学作品创作中对已有作品的引用,按他个人的观点这不能算作侵权。
费先生认为,《威尼斯收租院》没有以赢利为目的。作为行为艺术,再现创作《收租院》的过程和展会结束后,作品也就完成和结束了,蔡国强并没有把作品卖掉以赢利,也算不上侵权。至于记者提出的蔡国强因他的创作而赢得的双年展大会的唯一金奖算不算赢利,费先生认为,该奖是对蔡国强的想法和创意及在艺术创新上所作贡献的奖励。事件的产生,费先生认为这和中西方对艺术看法和观念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有关。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往往把艺术品等同于现成品。而西方的现代艺术却不这么认为,一些抽象的东西也被艺术界广为接受,如蔡国强复制收租院的过程。其实,运用“现成品”进行再创作已是现代艺术的一个重要内容。从杜尚把尿壶搬到展览会上时已经开始,而这在20世纪已相当普遍。
在艺术规范和界定上,费先生认为艺术的目的和生命就在于不断地创新。不断地打破原有的规范。在艺术创造上不断地探索新领域、新方法、新观念。然而,时下文化艺术界动辄因版权纠纷走上公堂,艺术的创新性和法律界定的规范性是否存在一种“尴尬的矛盾”
?费先生认为,中国的《版权法》虽然已经颁布了。但时间不长,还有待完善,中西法律是存在差异的。西方法律有时也存在和艺术规律相矛盾的地方,事实上,法律也是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费大为认为。蔡国强的作品《威尼斯收租院》是对原作品的解构和重新创作。
专门研究国内外前卫艺术、对蔡国强作品有较深入的研究的艺术批评家黄笃认为,四川美院认为蔡国强复制了一个《收租院》的作品,这是认识论方法论的不同所致。蔡国强是一个有经验的艺术家。原来的作品《收租院》是现实主义再现,蔡的作品与之相距甚远,注重的是行为和装置观念,是一种做的过程。一般的雕塑作品是在工场里做,做好了之后再拿出来展览,蔡国强却是把这个做的过程拿出来展览。这里面有两个关键,一是行为的过程,一是时间的流动性,在文化艺术上、在后现代理论和实践的讨论中,用一个专业术语来说,这叫“解构”。
四川美院从“复制”这个角度来看问题,就有了侵权的问题。在后现代主义时代,原创艺术品几乎没有了,从多数艺术家或艺术品是以“挪用”、“解构”、“误读”等的方式把“现成品再现出来”,这是艺术创作的新方式。“解构”和“复制”是两个概念。解构是打碎了重新做,而且在质量上有了新的东西。黄笃认为,蔡国强很尊重原作者,根本不存在四川美院所说的败坏原作品《收租院》声誉,而是对现实主义雕塑存在意义的探索和行为过程的再现。从艺术创新的角度来讲,《收租院》提供的只是一种艺术材料,而《威尼斯收租院》是一种观念和形式上的创新,即是艺术语言的普遍性和艺术形式上的突破。蔡国强在这方面是把握得很好的。西方人不是傻瓜,因为你复制一个别人的东西就有人给你大奖,就有博物馆收藏你的作品。
黄笃认为,在目前中国,一些前卫的艺术只为少数文化精英所理解和接受。“《收租院》遭侵权”事件反映了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即艺术和法律之间有时是存在矛盾的,而这又有许多难以廓清的问题,但通过媒体、艺术界和法律界人士的共同探讨,对艺术和知识产权进行界定是有好处的。对前卫艺术更好地为人们所了解和接受也是有好处的。但从艺术的角度来看,四川美院欲因蔡国强的作品《威尼斯收租院》而起诉威尼斯双年展组委会、展览主持人哈拉德·塞曼及获奖艺术家蔡国强是有些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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