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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的组成部分,是全国性专业团体。本会荟萃了全国享有名望的工艺美术大师、雕塑艺术家以及大批的后起之秀,是党和政府联系国内外雕塑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我国民族雕塑事业的助手。本会对外的英文为:The Sculpture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China.

    第二条 宗旨

    在党的文艺思想指导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全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的雕塑艺术工作者和支持我国雕塑事业发展的业余爱好者及外国艺术家,努力创造出更多的集思想性、艺术性高度统一的优秀作品。同时,放眼未来,树立雕塑精品意识,实施雕塑精品战略,为我国雕塑事业的全面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任务

    一、在弘扬主旋律,提昌多样化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指导会员创作优秀的能够鼓舞人,激励人的雕塑作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作品观摩会和专题作品展览会,促进不同风格,不同流派,不同表现手法,不同创作技巧的交流与学习。

    二、面向社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雕塑培训班,学术讲座,普及雕塑专业知识,营造良好的雕塑环境,为雕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奠定广泛的基础。

    三、定期出版专业刊物《雕塑》杂志,汇编出版专业论文集,陆续出版雕塑家作品专集及有关专业书籍。

    四、开展社会服务,美化人们工作、生活环境。接受单位或个人提供室内外环境设计和指导;企业形象(CI)、厂标、商标等标识的策划和指导;书籍装祯,旅游纪念品,工艺摆件等的创意和设计,满足社会各阶层的不同需求。

    五、听取会员的呼声和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由专家评定会员的创作作品及研究成果,表彰或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雕塑艺术家和本会的优秀工作人员。同时,注重发现、培养、推荐人才。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海内外的雕塑技艺,学术成果的交流活动。立足本民族雕塑特点,吸取世界优秀雕塑技艺精华,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在总结吸收提高的基础上,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和表现手段,创作更多的鼓舞人的优秀作品。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条件

    凡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会员,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或承认本会章程,有会员介绍,经本会审核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⑴具有工艺美术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讲师以上技术职称的雕塑艺术家和科研人员;

    ⑵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学以上学历,从事教学研究、生产等雕塑专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雕塑艺术家或雕塑艺术爱好者及从业人员;

    ⑶热心我国雕塑事业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熟悉雕塑艺术创作,具有一定组织指导能力的,从事雕塑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凡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教学单位以及具有一定人员数量的从事雕塑技艺创作的队伍,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即本会团体会员。

    三、通讯会员:在雕塑艺术创作方面有较深造诣、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往的外籍学者、港澳台同胞,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即为本会通迅会员。

    四、荣誉会员:凡对雕塑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者,经专家或理事成员推荐,本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即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权利:

    ⑴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⑵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⑶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的优先权,取得本会刊物和有关资料的优先权;

    ⑷可按规定享受本会编辑、出版书刊的优惠价格;

    ⑸优先安排各科学术交流会、观摩会,并享受会议注册费优惠待遇;

    (二)义务:

    ⑴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⑵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信誉;

    ⑶定期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一)权利:

    ⑴取得本会刊物和学术资料的优先权及在本会刊物宣传介绍会员单位情况的优先权;

    ⑵享受在技术咨询、产品策划、设计、创意等方面的优先权;

    ⑶建议本会协办培训班及其他有关雕塑创作活动的建议权;

    (二)义务:

    ⑴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⑵协助本会开展相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选派代表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⑶资助本会活动经费,积极参加建立学术活动基金;

    ⑷按时交纳会费;

    三、通讯会员

    (一)权利:

    ⑴可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⑵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举办的学会活动;

    ⑶可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酌减其会议注册费;

    ⑷可在本会刊物上发表作品及学术论文;

    (二)义务:

    ⑴支持本会工作,主动寄赠相关学术资料,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如:协助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举办展览等活动,推荐外国专家来华讲学等等;

    ⑵定期交纳会费;

    第七条

    己加入本会的会员,经政府批准后寓居国外或港澳地区的中国籍者,仍保留本会会籍,如加入外国籍,并愿意继续作为本会会员者,可重新申请履行手续为通讯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同时参加其他学会学术团体的自由,有申请退会的自由;凡2年不履行义务者,即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决定今后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点工作;

    二、审批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的委员会;

    四、修订本会章程;

    五、审议各项提案及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的产生是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会员人数、学术水平与各地方分会协商分配候选人名额。委员会由80-90人组成,推选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审查、指定本会活动计划;

    三、领导本会专会学科开展活动;

    四、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五、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具有鼓舞人,激励人的优秀作品;奖励优秀创作者和优秀工作人员;组织学术鉴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委员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

    第十四条

    本会聘请有声望的学者及有关专家担任顾问。

 

    第四章 领导关系

    第十五条

    本会受中国工艺美术学会领导,业务受中国美术家协会指导,专业学科受本会领导。

 

    第五章 经营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上级学会的资助;

    二、国内外各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

    三、会费;

    四、其它活动的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暂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广和南里劲松嘉园A座506

    邮编;100021

    电话:(010)67749920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

    19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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