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城市雕塑建设实施的问题
文/王志刚
城市景观是个有机的整体,必须是统一规划、设计,并要由权威的组织领导实施。而我国目前城市的建设体制仍有严重的“各自为政”现象,建筑、园林、市政和公共艺术的建设管理互相分家,没有一种有效的整合机制,因而,一个本来应是完整的城市景观设计硬是被割裂开来,使整体规划形同虚设。这与其说是设计问题,不如说是城市机构组织过程中的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科学发展观迫切要求城市规划建设相关部门权利的整合和组织领导的统一。城市雕塑已成为城市景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遵循城市建设的一般规律,有必要对其实施的组织形式、投资方式和工作要点等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 组织形式
城市雕塑建设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积极稳妥、健康有序地推动城市雕塑事业的发展,有效保证城市雕塑建设的实施,许多国家或地方政府以不同的方式,设立有公共艺术和城市雕塑建设的专门组织,其主要形式有以下三种。
1、集中式。将城市设计的管理职能集中于某个特定的政府部门统一领导和控制。这一部门常以城市规划设计专家为主,并吸收艺术家和城建各部门的代表参加,经市政府的授权,它具有决策干预权,是城市设计权智结合的最高执行机构。在工作中,它一般包括4项任务。第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城市的宏观策略。就城市的空间设计和城市景观布局进行研究、规划,并指导全市建筑设计和公共艺术建设。第二,咨询职能。就城市设计和公共艺术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实施的可行性调查报告以及设计准则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三,审查职能。对全市的城市设计项目和重要建筑、重要景观及公共艺术的设计方案进行环境综合指标的审查、评估,提出否决的正当理由和认可的最佳方案。第四,组织和推动公众对城市设计和公共艺术的参与活动。
2、分散式。城市设计包括城市雕塑建设分别由市政府几个职能机构负责,各机构分别处理各自日常职责范围内的专项问题。这种形式在实际中有不少弊端,城市设计策略和各机构承诺的义务常常因职责交叉混淆或缺少必要的联系和协调,而导致城市设计目标的不确定和综合项目的不协同。我国目前有不少城市采用的是这种形式。
3、临时式。这一形式往往是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设计问题,而由政府职能部门、建筑师、艺术家和社区代表组成的一套班子——城市景观设计委员会或城市雕塑领导小组。它的任务是为城市某一个阶段和特定的建设项目服务。这种组织形式一般多用于那些无力常设机构的城市。这一形式运用灵活、方便,也比较经济,现已得到广泛采用。但由于只对某一项目服务的临时观念,缺乏对城市规划建设的全局性、长远性考虑,往往就事论事,难免思想认识上和实际工作中的局限性。
从以上城市雕塑建设实施的三种组织形式看,各有利弊。若将集中式与临时式择优结合,做到专职与兼职结合、专家与公众结合,既有精干的长设组织人员统揽全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又根据实际需要广泛吸纳专兼职专家和公众的高见,博采众智,佳效发展,这是城市雕塑建设实施的最好组织形式。
二、 投资方式
城市雕塑建设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方能见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有了很大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雕塑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但是与发达国家比较,城市雕塑建设的投资力度不大、渠道单一。城市雕塑建设不能只靠政府有限的拨款,应当转变投资观念,走多元化投资的创新之路。
1、政府拨款投资。城市雕塑在现代化城市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已成为城市建设不可缺失的部分。政府投资的多少,因经济社会发展不同而异。美国的夏威夷是最早一个立法推动公众艺术建设的州,从1967年后全美国30个州及106个地区立法。除政府每年拨出一定资金用于公众艺术建设外,还用“百分比法案”明订公共工程建设费的0.5%-1.5%作为公共艺术建设基金。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曾讨论过政府对公共艺术建设的投资问题,但没有结果。从可持续发展战略考虑,也应出台类似的法规,哪怕比例低一些,其社会影响和积少成多的长效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2、土地建设使用者投资。凡是在公地上兴建构造物,不论是公家投资建设,还是非公家投资建设,都应按建筑工程性质的不同,规定不同比例的公共艺术投资。我们城市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占用公地建设,只投资办公、生产、住房等自用设施,公共艺术建设成为政府的事,与他们毫无关系。就是购买土地的开发商也同样只投资直接回报的建筑物。如果政府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在出售土地和规划建设时,按规定比例落实公共艺术建设投资,或预付给政府主管部门纳入公共艺术建设基金代为执行,这不仅是公共艺术建设的重要投资,而且是城市总体设计和发展的需要。
3、社会资助。中华民族向有资助公益事业的传统美德。事实上,几千年传存下来的遍布祖国大地丰富的雕塑瑰宝,大量的是由雕塑家和公众的奉献与投资建成的。新社会新时代的中华儿女热爱祖国、热爱生活,渴望加快建设,改善生活环境。经常看到那些发展快的工商企业和事业有成的个体经营者,还有海外侨胞和友人,以不同方式自愿为城市公共艺术建设捐款资助。需要的是政府采取适宜的方法予以推动,这也是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和经验。
三、 工作要点
城市雕塑建设有了组织保证、资金基础,还必须抓重、抓实、抓好具体实施工作,才能见实效,达到预期的目的。
1、提高认识。城市雕塑是城市景观的“点睛之笔”。它有着反映社会发展、表现时代精神、美化城市环境、陶冶人们情操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大趋势下,各个城市为了增强内聚力和吸引力,特别重视城市形象的设计和塑造,以优良形象作为巨大的无形资产,吸纳国内外资本、技术和人才。认识城市雕塑建设的重要性,但应采取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事实上有不少城市由于急功近利的长官意志,破坏了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城市持续发展的条件,市民不得不永久地生活在被重重隔离和压抑的钢混建筑的围城内,根本谈不上城市文明及形象特色。由于领导层认识不足的影响,新闻媒介对城市雕塑建设的宣传报道还停留在作品评价和作者简介的一般层面,少有对城市雕塑在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教育。再由于我国文化审美传统的因素及文化素质的原因,人们对城市雕塑的鉴赏水平较低,有的还有意无意地曲解和贬损雕塑的艺术造型和真正含义。因此,提高人们的社会审美和欣赏水平是一个非常巨大的系统美育工程。国内外许多城市雕塑建设的经验证明,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城市雕塑重要性的共识,特别是领导的认识,是关键。
2、法规保障。城市雕塑是城市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范畴,依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法规,合理布局城市雕塑,使之与城市总体风貌融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但城市规划法毕竟是大的法规,不可能对公共艺术有明确的、具体的、专业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为了推动城市雕塑工作的有序开展,应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提出城市雕塑(或公共艺术)建设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外雕塑艺术蓬勃发展的影响,国内的城市雕塑开始在中华大地兴起。我们应该吸取城市建设曾走过的先建设后规划、先发展后规范、前边建后边拆的沉痛教训,把法规做在规划前,把规划做在建设前。
3、建立以人为本的创新机制。城市是属于每个人的,不应由少数人主宰。公众绝不认同长官意志和利润逻辑。现代城市雕塑建设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建立政府、艺术家、市民多方参与并有所作为的机制。
一是要重视人才,建立高素质的雕塑人才队伍。保证城市雕塑出精品佳作,决定于雕塑家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从事城市雕塑创作的艺术家应该是能够提供和保证艺术品质的人,他们尊重城市的综合水平,关注市民们的审美习惯,有自己独到的公共艺术设计理念。尊重艺术家的创作,法定艺术家的权力,明确艺术家的责任,建全艺术家参与和批准机制,是建好城市雕塑的前提。 应该说我们对艺术人才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我国目前城市雕塑专业人才为数不多,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有的还被逼成了非雕塑家的“打工仔”。问题就在于大量的雕塑项目封闭管理,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使得有限资金投入的雕塑项目落入非雕塑家之手,城市建置了不少艺术品质低劣、制作质量粗糙、公众评价不好的垃圾工程,缺失艺术存在的长官意志和利润逻辑最终必然给城市建设造成恶果,遭市民唾弃。我们应当学习和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政府建立公共艺术家人才库,将专业艺术家的个人简历、艺术成就、作品特色等资料整理归册,储备到人才库,利用互联网定期举办展览,经常开放供查询,让社会直接见面,挑选雕塑家,挑选雕塑作品,开放式地培育壮大公共艺术家队伍。
二是实行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招标制。公共艺术的发展和繁荣需要竞争,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项目竞争机制。广泛征集国内外艺术家的多维参与,并在严格的论证、评审、比较、商讨中促进雕塑创作的竞争,优胜劣汰。这既可以提高雕塑艺术的品质,又可避免因为个别部门或个人独断专行而产生价格虚高、质量不高的弊端。
三是建立公众评审制度。反映公众意愿并得到认可和欢迎的城市雕塑,是雕塑家的社会责任。作为公共艺术的城市雕塑与人朝夕相处,不可避免地、从早到晚地、持续地作用于观众。可以说,它是全方位地、全天候地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人们的爱好无限丰富,公共艺术也应该丰富多彩。不论是展示雕塑主体的综合景观,还是和建筑结合的装饰雕塑,都可以在城市里获得它们适合的位置。任何艺术都不可能离开艺术家的个人劳动,不可能离开艺术家的个性和喜好。否定艺术家的个性特征,就否定了艺术。但是,城市雕塑是公共环境艺术,是服务于公众的。艺术家在创作时首先要考虑到公众的参与性和接受性,要了解公众的关注点,并通过巧妙的艺术构思,给人们以美的享受和智慧的启发。因此,作为公共艺术家的责任要比一个普通艺术家的责任高得多,他们必须是社会文明进程的热情参与者。我国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发展越来越重视市民群众的意见,公众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受到政治和法律上的保护,“人民城市人民建”就是这一道理。重视人的因素,鼓励公众参与,这不仅是实现城市规划宗旨本身的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重要方面,应该在行政领导、艺术家和公众中达成共识。把公众参与作为城市公共艺术建设过程中必要的程序,并用制度或立法确保落到实处,切实解决脱离公众的长官意志和个人表现的陋规。城市接受、艺术家认同、市民喜爱的雕塑作品,才是高效、人性和具有时代感的城市雕塑作品。
《雕塑》2005年第2期 |